為規范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披露其更正后財務信息的行為,提高財務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和及時性,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中國證監會最近制訂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9號-財務信息的更正及相關披露》。
該規則規定,公司已公開披露的定期報告存在差錯,經董事會決定更正的,應當以重大事項臨時報告的方式及時披露更正后的財務信息。更正后財務信息的格式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有關信息披露規范和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要求。公司對以前年度已經公布的年度財務報告進行更正,需要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更正后的年度報告進行審計。
規則規定,公司在臨時報告中應當披露的內容包括: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對更正事項的性質及原因的說明;更正事項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及更正后的財務指標;更正后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及涉及更正事項的相關財務報表附注以及出具審計報告的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更正后未經審計的中期財務報表及涉及更正事項的相關財務報表附注。
規則還規定,如果公司對三年以前年度財務信息作出更正,且更正事項對最近三年財務報告沒有影響,可以不披露相關年度更正后的財務信息。
年報中報糾錯須按規定發布公告
- 發表評論
- 我要糾錯